陈先生求职于广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广州某公司),他在收到录用通知,并按照公司给的体检清单进行体检,因查出“小三阳”被取消录用。陈先生认为遭到歧视并将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州某公司侵犯了陈先生的平等就业权,判令公司赔偿陈先生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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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职体检
查出“小三阳”被取消录用
陈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前,他在另一家公司上班,见到广东某公司在招聘PE助理工程师(机械图纸优化方向)职位的信息。他对该岗位挺满意,便投递了简历,经过沟通,添加了公司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2024年3月12日进行了面试。
陈先生表示,他本来就有离职的打算,联系上广州某公司后,他离职前往广州。2024年3月20日,广州某公司向陈先生发出《录用通知书》,并要求陈先生提供三甲医院、专业体检机构的体检报告一份。体检说明中,根据公司产品特点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体检需增加“乙肝五项(定性)”项目。陈先生按照上述要求,2024年3月21日前往广东省某医院进行体检。
根据体检报告,陈先生查出了乙肝“小三阳”。这次体检陈先生支付了360多元。陈先生将体检报告发给公司后,就收到公司取消录用的邮件。公司认为,陈先生体检情况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陈先生表示,他之前对自己的这个病并没有什么感知,一直觉得是很正常的事情。突然被公司取消录用,这让他心里不是滋味,而且自己的计划也被打乱。
男子起诉公司
获赔近2万元
后来,陈先生起诉了广州某公司。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州某公司向他书面赔礼道歉;支付3个月的误工损失费17400元;支付体检费360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广州某公司认为,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主要对接公立三甲医院、第三方医疗检测机构以及各类专业体检机构等专业医疗服务平台。公司不同意陈先生入职有合法依据,涉案职位为PE助理工程师,该职位在工作中会接触各类医疗器械产品及相关生产原料。陈先生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规定,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以及《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广州某公司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乙肝五项纳入入职体检必检项目合理合法。公司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陈先生主张的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了上述禁止的情形,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法院认为,本案中,广州某公司拟招聘陈先生的工作岗位,不属于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所以广州某公司在录用陈先生时,要求陈先生检测乙肝五项,并以陈先生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了陈先生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25年4月27日,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判令广州某公司向陈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陈先生5800元,赔偿体检费336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驳回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编辑 郭庄 责编 魏孔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