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下称“北互法院”)召开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并披露六起相关典型案例。
北互法院指出,自其成立以来,所受理的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所涉作品类型众多,涵盖音乐作品、视听作品(影视剧、体育赛事等)、文字作品等。近年来,一些主播为了增加直播间热度,在未获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以“影视陪看”“直播讲书”等方式吸引用户,实现流量变现。
一起典型案例显示,原告甲公司享有某网络热门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被告乙公司在其经营的YY网站上设置了“陪你看”专区,为主播提供影视作品,由主播陪同网络用户一起观看涉案电视剧,并提供回放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被告乙公司辩称,其提供网络直播平台服务,已尽到合理审查和管理义务,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公司设置“陪你看”专区,并承诺向主播提供相应的影视资源,其目的系通过上述经营行为获得用户认知、吸引用户参与、提升用户粘性,并最终获得相应的经营利益。上述经营行为与被告乙公司主张的仅提供网络直播平台服务并不等同,且对主播侵权风险早已有认知。
同时,被告乙公司将“陪你看”专区作为一种网站经营模式,允许用户分享直播间后保存直播回放视频等,已注意到该种经营模式下产生的版权侵权风险,理应承担与该种经营模式所获收益相匹配的义务及责任,其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于是,北互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特别指出,直播平台的主播在直播时陪同网络用户观看影视作品的行为,不满足“交互式”要件,不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直播平台为主播“陪看”行为提供影视作品回放服务的,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直播看影视作品涉嫌侵权,那如果没有画面,只凭主播口述讲故事是否可行呢?南都·隐私护卫队注意到,此次北互法院还披露了一起主播未经授权擅自“直播讲书”构成侵权的案例。
原告张某系某小说著作权人,被告甲公司系某直播平台的经营者,被告刘某系某直播平台网络主播。被告刘某未经授权,在某直播间播讲某小说,并在直播回放中供不特定的网友在选定的时间内播放直播内容。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刘某未经授权擅自播讲原告张某享有著作权的某小说,侵犯了被告张某的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应该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被告甲公司通过主播讲播内容获利,构成共同侵权。为此,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在直播平台及直播账号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北互法院认为,被控侵权行为系公众可以通过直播平台同步观看刘某直播的实时节目,该项传播途径关键在于通过网络公开直播,因上述行为系在确定时间进行,公众无法自行选定观看的时间和地点,故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也不属于现场表演、机械表演等表演权控制的行为,应纳入2010年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控制范围(即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权)。
关于被告刘某提供直播回放的行为,符合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特征,侵害了原告张某关于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甲公司作为直播平台服务提供者已及时删除涉案视频,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15000元及合理支出9890元。目前该审判决已生效。
北互法院认定,主播通过直播的方式讲述播讲小说内容,构成对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广播权的侵害。此案明确了“直播讲书”行为所侵犯的权利类型,合理区分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分界限,凸显了对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为直播讲书、有声书等新兴业态划定红线,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采写:南都记者 樊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