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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墙脱落致行人受伤 责任谁来承担?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09:46:00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逐渐老化,一些外墙面年久失修,导致外墙材料脱落砸伤行人或车辆的事故逐渐增多,直接威胁到了公众“头顶上的安全”。若行人不幸被外墙脱落的材料砸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024年2月,谭某在路过一处教师公寓时,因墙皮脱落被砸伤。受伤后,谭某前往医院就医,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肩关节软组织损伤、左肩袖损伤,肩峰撞击综合征。经查,脱落墙皮的房屋所有权人为A学校和B学校,负责维护该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为A学校。谭某认为,两所学校作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以及管理人,应对谭某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谭某将两所学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A学校、B学校共同赔偿谭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27505.49元。

庭审中,A学校辩称,脱落的不是原楼体建筑,是后附加上的外墙保温工程,责任应该由该工程的发包方和施工方承担。B学校辩称,我方从头到尾不知道这件事情。

法院审理认为,谭某在经过某学校教师公寓时,因墙皮脱落导致受伤。从房产档案馆出具的案涉楼房申报材料中可以看出,申报表中记载的申报人为A学校和B学校、分户汇总表中记载的权利人为A学校和B学校、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中记载的产权人为A学校和B学校、B学校于2019年4月3日提交的申请书中亦要求确认该教师住宅楼的实际开发主体为A学校和B学校,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案涉住宅楼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为A学校和B学校。庭审中,A学校和B学校均辩称案涉房屋已办理独立产权,其不是实际产权人,但除其本人陈述外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A学校和B学校作为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以及管理人,应当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以及警示义务,其没有尽到维护和管理的义务,亦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对谭某产生的合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认定,谭某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22656.98元,应由A学校和B学校共同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A学校、B学校立即赔偿谭某各项费用共计22656.98元;驳回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着对建筑物的维修和管理义务,一旦发现外墙脱落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在显著位置设置警告、提示、告知标识,并及时维修维护。同时,行人在路过高层建筑时,应保持警惕,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避免靠近潜在的高空坠物风险区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来源: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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